2013-06-30 香港大寂靜學會章程

香港即將成立「香港大寂靜學會」
已經把章程設計出來
主要是在台灣的章程基礎之上進行修改
內容的差異在於台灣的理事長是選出來的,並只能連任一次
香港的會長不用選,直接由章程規定會長,且不受限連任的問題
這方面香港比台灣自由多了,因台灣的內政部無法接受會長無限期擔任下去,我親自問過內政部的
其它細部內容,請看下面章程完整版

香港大寂靜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香港大寂靜學會Hong Kong Much-calm Associs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乃一非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以『觀呼吸斷煩惱、修止觀證菩提』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分會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的任務有兩大主軸

一、宣揚佛法:只要是三藏十二部經典,都是宣揚的要點。本會會長暨導師大寂法師為主要傳播佛法者,法師發心窮其一生,儘可能將三藏十二部經典講宣講,目前宣說多部經典,目前有錄音檔與影音檔,以後會出版有聱書,並會將聲音文字化,出版各式解經之書籍。這一切一切無非是要淨化人心,讓大家過著高度文明的物質生活的之餘,仍有精神生活之方法可資依靠。

   二、教導禪修:佛法有八萬四千法門,佛法中最廣泛的實修法門,       即是禪修。推動禪修的活動,使佛法深入人心,真正落實佛法的心要,社會人士越多參加禪修,則社會越受到淨化,對於社會國家安定繁榮有莫大助益,並獲得具體效益。                                                                                     

第二章 會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品行優良、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履行本會章程所規範之義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品行優良、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履行本會章程所規範之義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納永久入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第 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本學會的內規,將依據佛陀制戒「隨犯隨立」的精神,由會長大寂法師視情況之必須,增列本會內規,如佛陀視弟子之情況而制戒一樣。一旦會員違反內規,本學會有權驅擯違規之會員,以便使學會繼續正常運作。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本學會內規時,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會長為本會創瓣人,不需經過選舉而成為會長,為本會最高決策人。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下設秘書長、財務、組成理事會。

      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統籌本會各項活動事務。由工作組配合。

      工作組設有總務、宣傳、常務各設組長一名,以此組成會務會議。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

三、議決副會長及秘書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會各委位人均為義務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 二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一條 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同意。並得經會長之同意,隨時解散本會。

第二十二 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   會員:港幣350元。

                            

            二、常年會費: 會員:港幣300

                      

            三、永久會員會費:單次繳納港幣5,000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利息。

八、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由理事會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香港通訊地址 : Rm 1231,Cosmoplitan CTR,760 Nathan Rd.,KLN. HK.
               
聯絡 : 大寂法師 (會長)

                電話 : +852-53813537+886-920289243

                E-mail : muchcalm@gmail.com

                網站 : http;//www.muchcalm.com.tw/